《土地管理法》经历了哪几次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土地资源管理、全面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正式进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土地是生存的根本,土地制度关系国计民生,近代我国土地制度大致经历六次变化:第一次是土地改革,建国后至1952年,在此期间进行的土地改革,俗称土改,没收官僚买办资产阶级拥有的土地,废除地主土地私有制,把土地分配给农民,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这时农民的土地证是土地所有权证。
现行《土地管理法》颁布于1986 年,1987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在这一过程中,《土地管理法》呈现出将党中央的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审慎稳妥推进等修改规律,修法内容也始终引领整个自然资源法治进程和方向,同时,在个别方面也有所持守,呈现出不变的特点。
从1946年到1953年春季,我亲历了毛泽东领导的全国三次大规模的土地改革,共历时七、八年。1945年日本投降之后,民族矛盾降为了次要矛盾,人民群众要求民主和平和国民党坚持独裁专政发动内战的矛盾成为主要矛盾,党中央及时提出了实行土地改革的方针、任务。
新《条例》在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强化对耕地的保护,耕地“非农化”、“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