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务引用习惯,法规的类别如下:1.法律和法律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的法律解释。
当事人是法律文书的必要组成部分,贯穿了法律文书的全部环节,由于当事人多是企业,名称较长,又或者存在多个当事人,如果每次提及都写出全称,既不方便我们写作,又影响法律文书受众的阅读理解,实在没有必要,因此,我们通常会将其简化,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简称标准,实务中如何简称当事人简直是五花八门——要不要用诉讼地位代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