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在执行某材料公司与某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案件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若某置业公司不能按时履行协议,则由某置业公司和担保人张某某共同承担违约和清偿责任,张某某在该协议上连带保证人处签字。
执行和解协议一般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就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般表现为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案件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以后,为了结清债务,也为了让名下资产早日解除查封冻结手续,被执行人往往会向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和解方案,分期还款或者要求对债务“打折”处理。此时作为债权人,是否应该答应对方的执行和解要求呢?一、什么是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制度有助于缓解尖锐的执行矛盾,双方各退一步,也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的大环境,但执行和解中有诸多细节问题,如何选择,对当事人双方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这是一个很大的课题,笔者只从自身经历出发,稍作分析:一、慎用执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