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规定,自11月29日零时起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分别提高0.12元和0.14元,与此同时,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与汽车轮胎税目。
■本报记者 李玲《 中国能源报 》( 2024年06月24日 第 03 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发布通报称,发现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股份”)存在少缴消费税风险,并多次开展了纳税辅导和约谈。截至目前,企业未予缴纳。
“柴油消费税过高,提升了物流成本,不利于相关企业尽快恢复发展,且成为货车司机的主要负担。记者获悉,来自石化行业的部分两会代表委员,包括全国人大代表、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总经理黄河,全国人大代表、中石化茂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尹兆林等都提交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改革的议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8日消息,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批准,我国自11月29日起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其中,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0.12元/升;柴油消费税提高0.14元/升。这是自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首度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此次调整后,汽、柴油消费税将变为每升1.
汽油每升提高一毛二昨天,财政部发布公告,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同时取消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等产品消费税,这也是2009年费改税以来成品油消费税的第一次调整。从11月29日起,汽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成品油将执行新的消费税标准。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柴汽消费比逐渐下降,保持柴油相对较低的单位税额有利于减缓柴油供过于求的局面,顺应汽柴油消费结构的变化趋势。
【两部门公布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财联社6月30日电,财政部、税务总局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
财政部消息,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e公司讯,财政部等发布公告,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包括: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张春生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建议。“希望能通过完善成品油消费税征收、抵扣范围等政策,调动石化产业提质增效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更好更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