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在上述案例中,小张是 A ,大冤种朋友小王是 B ,小张拿走了贷款,但是实际上,贷款风险是由小王承担的,一旦小张不还款了,这 30 多万的贷款就落在了小王头上,贷款机构只会找小王索要剩余借款,征信受影响不说,引发后续纠纷的话甚至还会背负法律责任。
又到年底,“两节”在即,媒体揭露的非法助贷机构活动愈发频繁,暴露的非法助贷案例也不断增多:不少朋友会无缘无故地接到非法助贷机构介绍贷款的电话,更有不少金融消费者陷入了非法助贷机构精心设计的“借贷陷阱”。何为非法助贷组织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环球网 【环球网财经综合报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新规将深远影响我国小额贷款行业。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新规的要求,过渡期不超过1年。
【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17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60条,包括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等。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李延霞)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3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经济日报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家表示,《办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有助于促进行业稳健经营、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