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党章规定,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
近期,在我《今日头条》发布的系列检举、诉讼等文章中,不断有朋友留言询问:如果被人恶意诬告,尤其是被人匿名诬告,又不知道是谁告的情况下怎么办呢?显然,诬告者本身是违法的,也是道德不允许的,那么,诬告者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我们就这些问题,做一个分析和探讨,希望给大家一些启发。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实践中往往利用该项权利滥用检举揭发权,无中生有,诬告陷害他人的,可依据刑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对于诬告,自古以来是人们不能接受的行为或不耻的行为。因此,我国古代自秦汉以来,历代法律都有严惩诬告实行“ 反坐”的规定,即对诬告者按其所诬告他人之罪处以刑罚。如晋律张斐《律注》:“诬告谋反者反坐”。 北魏律:“诸告事不实,以其罪罪之”。
案 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一则诬告陷害典型案例,2015年12月至2021年3月,孙某某在先后担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某分局局长和哈尔滨市某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期间,为使自身在提拔时获得竞争优势以及发泄对他人提任职务的不满,捏造事实,虚构举报人,撰写举报信60余封,指使他人向省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