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申请量不断上升,作为民事诉讼的附带性制度,已然给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的诚信健康发展带来了冲击。财产保全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但与此同时,也经常发生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申请这项权利的现象。
原来,老全借老张20万元现金未还,老张将老全唯一的一套房产查封后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做出判决,要求老全在30日内还本付息,接到判决后老全没有上诉,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老全仍然不还钱,老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保全的房屋进行评估,准备拍卖,老张满心欢喜地等待到法院零钱。
预告抵押与抵押、预查封与查封,这些措施究竟是怎么回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通常商品房按揭贷款时,因购房者尚无房屋所有权,银行会要求购房者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所谓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在房屋不具备法定物权形式时,不能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为了保全将来物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的临时性登记行为。只有当条件成就,办理抵押登记后,才会产生优先受偿的抵押效力。
同一不动产上抵押与租赁并存由来已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司法解释修正并正式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5条共同构成新的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