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其雇佣的农民工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农民工作为受承包人雇佣从事施工劳务的人员,并非上述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故其不具备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农民工以该规定为由请求工程项目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公司作为发包方,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个人,其应当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吗?朱某前期把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张某、杨某再由他们向工人发放,后因二人发放工资不及时,2018年6月以后在经张某、杨某同意后,由朱某代其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
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实际履行工程施工义务的主体,即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借用资质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即只有在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了承包人,承包人是借用资质或又进行了转包或违法分包时,才会产生实际施工人。
律师解答:实际施工人就是在违法情形中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判断某一主体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严格审查“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此时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已经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