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南京一对夫妇斥资200余万元购买了秦淮区的一套位于一楼的二手房,想着终于可以有套自己的房子,从此走上人生巅峰。来自网络入住以后,烦恼不断入住后,他们逐渐受到电钻、电焊机等发出的噪音干扰,且情况日益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赵某出售南京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后,不仅未向新业主交付地下室,还经常在地下室使用电钻、电焊机等进行作业,严重影响了新业主的正常生活。在此情况下,新业主能否要求赵某交付该地下室呢?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物权保护纠纷案。
房屋出售后,转让人继续占有使用依据业主共同管理约定所独占使用的共有部分,拒绝将此交付给买受人,转让人的行为构成违约。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依法认定房屋转让人依据业主共同管理约定而享有的共有部分专有使用权,归房屋买受人享有。
【基本案情】2015年8月,宋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宋某购买的案涉商品房,建筑面积共150.87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23.29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7986元,总价款1204847.82元。
李培乐 济南报道近日,市民吕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他申请的公积金贷款被拒绝了,理由是名下有两套房。这让吕先生一头雾水,经过查证,原来他家地下室也给算成了一套房子。近日,吕先生购买了自己的第二套房子。交完首付后,吕先生去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手续。
关于小区地下车位归属的问题,已争端多年。《物权法》规定“谁投资,谁受益”,但并未能区分出小区地下车位为小区业主还是开发商投资所有。只是,现在普遍默认为开发商投资所有。据调查了解,信阳市的地下停车位(含地下人防车位)的买卖、租赁使用率极低,或不到50%,地下资源处于严重浪费状态。
购房合同中对地下室部分约定不明,合同中是包含还是不包含,还是该另行约定?2018年5月30日,吴某与任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任某购买吴某所有位于金昌市区一套二手房屋,约定的建筑面积113平方米仅是房屋的面积,不包括地下储藏室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