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都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但很多地方仍将国有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
截至2021年,国有企业(包括地方国企、央企、央企下属公司、其他国企)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数量占全部数量的60%以上,投资规模占全部投资规模的70%以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对PPP提出了新的规范要求。
同时,在PPP模式推广过程中,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对原有基建项目投融资方式存在路径依赖,对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债务性资金和政府财政资金在使用管理上未加严格区分,因而进一步加剧了政府方出资代表法律地位的混乱与权责关系不明的问题。
虽然,我国《公司法》第四节专门描述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但仍然没有把“国企”的性质定义清楚。《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