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又称审判笔录,是由书记员根据庭审情况同步制作的反映庭审活动的文字记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律师在庭审上表现的即使再充分,在客户没有旁听的情况下,也不知道律师的表现如何,相反会更加依赖案件的审理结果。但是,在庭审过程中,有一些法官是不会将律师的表述全部放在庭审笔录中的,庭审笔录是选择性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