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主体的同意是刑法中的一种重要辩护理由。但在中国刑法学界,它却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尴尬地位。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理论过分注重刑法对社会的控制,而忽视刑法对个人自由的保障。随着公民权利的勃兴,刑法从国权主义时代向民权主义时代迈进,法益主体的同意也将在刑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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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益作为入局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4.拉德布鲁赫::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实行报复开始,国家就承担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止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他的目的不只在于设立国家刑罚
刑法中有许多地方使用了“非法”一词,它们分属六种类型,其中最常见的是作为一种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冲突,“非法型”的空白罪状仍要遵守刑法第96条规定,对于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