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查清事实,除了当事人自述外,更直观、客观的是证据所反映的情况。虽然当事人基于不同的诉讼文书的请求事项而存在差异,导致原告有时候不一定是原告,有可能是申请人、被答辩人、被反诉人,但是在填写证据目录时应当使用同一的称号,否则容易混淆或者出现描述错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