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深改组第十二次会议时又深刻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检察机关积极运用检察权维护社会公益指引了方向。那么,检察机关如何在实践中积极尝试和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以下三篇文章对此进行探讨。
个人信息过度收集、大数据“杀熟”、信息滥用等情形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为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健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促进城市绿色发展,率先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严格控制面向基层的督查、检查、考核总量”。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作出决定,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
什么是公益诉讼简单来说,公益诉讼是指公共利益收到侵害时,由特定主体提起诉讼的法律活动,公共利益既包括了国家利益也包括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实践当中,很多公益事件因为没有明显的、具体的受侵害人提起诉讼,而处于“不告不理”的尴尬境地。
点击上方图片回顾专栏往期内容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科长、四级高级法官——崔胜东为我们讲解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