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周某因为事故不幸成了“植物人”,一审法院准予双方离婚的原因是认为周某成为植物人之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该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江某已经尽了相应的义务,而且承诺支付周某的医疗费用,承担抚养儿子的义务。
9月25日,江苏南通,如东法院公布一起离婚案例。2018年丈夫曹先生因车祸成植物人,妻子外出打工,公婆在家照顾丈夫及孙子,几年后丈夫依然没有好转,妻子逐渐产生离婚念头。公婆能理解但不忍替儿子决定,希望交由法院判决。
当感情已被消耗殆尽,分手已成定局,与其争得面红耳赤,不如各退一步,好聚好散。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法院南山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和平分手,既保障了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