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同属于破产程序,但是根据上篇的内容可见两者的目的完全不同,因为目的的不同所以也就必然衍生出其在程序过程中各种差异,如何正确识别两者差异无论对于清算工作还是对于重整工作都会有益,否则两者之间的界限不清,破产工作的推进必然也会各种遇挫,作为学习者的心态,笔者通过检索以及对比最为简单的方式对两者区别进行归纳,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陈华谋(常德市正浩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众所周知,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和清算,这三种程序的启动分别对应了不同的主体,程序之间依法可进行相互转换,如清算转重整、清算转和解、和解转重整、重整转清算、重整转和解。本文旨在探讨重整转清算的程序转换。
原标题: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与清算程序的适用比较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王欣新个人作为破产主体具有不同于企业的特殊性,这就使个人破产的“重整”与企业破产的“重整”在诸多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甚至难以再简单地用“重整”概念加以概括。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背负了巨额的金融债务,在意外情况的冲击下一旦资金链断裂,便很快陷入危机。相对于公司解散、破产清算而言,不仅可以使地产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更有机会在政府、法院、管理人、投资人等多方配合下重获生机,恢复经营能力。
年末,A股“保壳大战”火热上演,越来越多的*ST公司正期待通过破产重整涅槃重生。2023年11月以来,上市公司密集公告破产重整进展,在常态化退市机制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开启“加速跑”。如果说破产清算意味着“倒闭”,破产重整则意味着“重生”。
继新华信托破产清算之后,四川信托也获批进入破产程序。4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同意了四川信托进入破产程序。不过,四川信托是破产重整而非破产清算,如重整顺利公司主体还将继续存续,信托牌照不会因此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