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被告非案涉公司股东,但《公司法》第20条规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之立法目的自应涵盖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格之情形,故法院基于此判令被告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公司法》第20条之立法目的,并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情形。
如A自然人出资100万入股甲公司,并由B代持其股份,A幕后控制公司,A实际上通过B的股东身份享受了有限责任的制度,同时又通过B使其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道保护,即通过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和B股东作为其保护屏障,使实际控制人实际上享受了“超有限责任”。
公司控制权事关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决策,事关公司的发展走向、甚至是生死存亡。顾名思义,实际控制人为掌握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保护公司相关主体的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等均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