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凯湘一、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一般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违约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案件,针对地方政府的违约毁约行为,依法判决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违约责任,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不规范行为,严格兑现其依法作出的承诺,对于推动地方政府守信践诺和依法行政,保护企业家合法生产经营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对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典型指引价值。
论效力性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以《民法典》第153条为中心。内容摘要:《民法典》第153条是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发展,从形式上看,该条规定的是一种原则和例外的关系,但其实质上旨在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将其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标准。
2021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