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方便快捷、不怕堵车的非机动车深受大众青睐,但部分骑行人为了自身便利,无视交通法律法规,引发了不少交通安全问题,然而,除非“碰瓷”等其他故意情形,作为道路交通“弱势方”的非机动车主一般不赔偿机动车维修费用,这也体现了公平原则和“优者风险承担”原则。
一旦在通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遭遇个人意外,是否可以找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并支付误工费?李师傅是某小区保安,某天夜里他骑电动车上夜班,由于夜里马路上车辆比较少,李师傅骑着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经过一个路口时,他也并没有注意信号灯。
裁判要点: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子以裁判,原告朱文锡骑乘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变更车道,致使骑乘的非机动车与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范云未注意观察排除危险,安全通行,被告范云应该承担应担次要责任参照《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电动车撞伤人后赔偿标准表 电动车撞伤人后赔偿标准表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3年8月的一个凌晨,吴某驾驶的电动车与李某的拉布拉多宠物狗发生碰撞,致使吴某倒地受伤,李某的宠物狗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事发时狗主人李某因未牵绳遛狗,在本次事故中承担70%的主要责任;吴某驾驶电动车未遵守交通安全规定,承担30%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