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中,由于政策法令的变动、行业结构的变化,企业单位搬迁,调整办公地点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从一个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方,企业要面对的不仅仅是自身对新环境的适应和调整,更要面对的是本单位员工对于新办公地点的态度。
公司突然搬迁至60公里以外,员工拒绝上班,并且要求公司进行补偿,那么,这样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呢?4月15日记者获悉,最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呢?2016年9月19日,薛某入职常州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
用人单位由于不同的原因,实施搬迁时将导致员工上班地点的变化,会给员工工作生活带来或多或少的影响,这就将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当,双方将形成对抗局面,员工拒绝到新厂上班,当今由于信息发达,有些劳动者可能从网络上获得的信息是,单位搬迁如果自己不同意被解雇,公司就要给予赔偿,凡事都不是一概而论的。
一边是企业从自身经营考虑,由东莞市虎门镇搬迁至谢岗镇;一边却又是员工因家庭原因,无法随同搬迁。近日,遭遇这一烦心事的陈女士希望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赔偿。东莞市人社部门告诉记者,此类因市内搬迁引发的劳动纠纷,主要以双方协商为主。
【基本案情】杨某于2013年12月入职某公司任保安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某工作地点为珠海。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决定将工厂搬迁至珠海市内另一厂区,并将杨某调至新厂区,杨某对此明确表示拒绝。之后,公司以杨某连续旷工3天为由,向杨某发送违纪报告,对其作出扣6分的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有的单位由于规模扩大的需要,原场地已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就得实施搬迁,搬迁将导致员工上班地点的变化,会给员工工作生活带来了或多或少的影响,有的员工就得确定是去是留,如果不随单位搬迁到新厂,双方劳动关系提前终止,单位是不是都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公司要搬迁到新地址,但是员工不想去,能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呢?首先,要看公搬迁是搬去哪里?当然距离只是一个因素,员工上的是白班还是夜班,交通是否方便,家里有没有老人和小孩需要特殊的照顾,这些都可以成为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