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法制意识的缺失及原来土地产值不高的原因,农民朋友在土地权属登记和物权主张的重视程度上有所缺失,近几年随着粮食价格的增长,我国经济作物内给需求增加,土地价格也逐年增加,进而导致今年土地确权类纠纷逐年成倍增长。
“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青海普法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正因如此,《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未经依法登记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动产买卖等法律关系,经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后,一方当事人因反悔等原因对物权变动登记行为提出异议的,不宜在基础民事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迳行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应先行通过民事等途径解决基于买卖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行政和民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