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遇到一起小众纠纷,当事人系一公司的经营者,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受到宵小之辈的恶意诋毁、诽谤。侵权人捏造事实,对笔者委托人的名誉及社会声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破坏和打击,且造成了笔者委托人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笔者委托人因此遭受了极大的精神苦楚与心理障碍。
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导致伤者出现精神障碍和智力减退。那么出现上述情况的话,我们在伤残鉴定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首先,大脑有器质性损伤,如脑挫裂伤、颅内出血等。当大脑没有器质性损伤时,伤者以受到惊吓为理由申请精神智力鉴定,法医一般是不予受理的。
曾庆鸿律师一、鉴定基本程序1、审查是否胜任委托,检材的充分性。判断委托要求我们是否能够满足,有没有资格和技术条件来完成委托要求,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完整,这些都是我们要审查的内容。经过审查之后发现有能力则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我们会将材料再汇集。2、委托资料是否齐全。
东卫刑辩 || 东卫北京总所李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适用问题和完善构想。笔者曾经办理过多起故意伤害案件,对于伤情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有一定了解,因此,对于此次通报的情况并没有感到太多意外,但是,基于过往办案中的一些体会,仍然想对作为伤情鉴定唯一依据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作一粗浅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