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审议稿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增加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的规定,并增加一条规定: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学生在校期间扎、咬同学,老师发现后对其批评并要求其道歉,因态度敷衍老师责令其再次向同学道歉。得知此事后,家长不干了,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那么,孩子犯错,学校到底可以实施哪些惩戒措施?在日常教学管理中,学校应当如何构筑起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治环境?
9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其中,《条例》对学生欺凌和未成年人性侵害、性骚扰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9月25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了解读。哪些行为属于学生欺凌行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5月1日,《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太原市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校园安全方面的空白。据统计,太原市目前共有各级各类学校1476所,在校生近80万人。校园安全特别是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备受家长关心和社会关注。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第三条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新《预防法》)。其中,第三章对不良行为的干预进行了规定。不良行为是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自身身心健康、但是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那么究竟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呢?
(2013年12月25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