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医疗费用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医保标准是保险人厘定保险费率的基础,如果对医保标准条款完全不认可,判令保险人对医保标准之外的医疗费用亦全部赔付,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价不平衡,且保险人需要赔付的范围无法控制,保险人将缺乏厘定保险费的基础,认定该条款无效亦缺乏充足的依据。
重点来了,这种制式合同里的某些条款在法庭上是不生效的,法官不认可,除非一种情况,投保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就所谓的免责条款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告知投保人,“你啊听着,如果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人伤案件,产生的医药费中非医保部分保险公司不予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