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的是被告行政机关所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原告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采取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只限于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应当受理且已受理的行政案件,对于诉讼程序外的其他行政行为不审查。
行政协议案件是对签订行政协议行为、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行为、不依法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行为等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全面审查被诉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
针对程序性违法问题,北京法制总队全面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行政案件审查自查工作要点》,涵盖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行政处罚、调解和解、不予处罚、终止调查等9大环节、18类情形、65个审查要点,进一步提升办案民警和法制审核民警的规范意识和程序意识,减少程序性违法,推动提升行政执法办案质效。
当前,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已经进入立案登记制时代,即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针对现状,结合实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全面把握审查要点,加大对法院行政诉讼立案的监督力度,使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得到依法保障,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笔者最近对部分基层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抽查时发现,一些基层生态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中不管是在《立案审批表》的“法制机构人员意见”一栏,还是《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的“法制机构人员意见”一栏中签署的意见均为“拟同意,报局领导审批”,甚至单独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书》中也缺失法制审查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