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一审宣判后,我方提起上诉,因上诉期临近,具体的上诉方案尚未考虑成熟,因此我决定仅仅针对一审的部分事实提起上诉,待二审审理过程中突然袭击,增加并变更部分上诉请求,这样就可以使对方在庭审前不清楚我方的具体诉讼方向,起到攻其不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