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司法史上,有这样一段尘封的记忆,让人不寒而栗。上世纪90年代初,一群囚犯为了重获自由,竟然选择服食火碱自残,用一根塑料管换取短暂的自由。他们被称为"火碱大队",这支特殊的"队伍"在东北三省一度多达300人,就连北京也曾出现近百人的分队。
这两天刚好有原来服务过的当事人家属问我这个问题,说实话,原来真没关注过,适当整理了一下相关的规定,希望能够帮到需要了解这方面规定的网友们——一、申请条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
其中,一些官员、医护人员徇私枉法、沆瀣一气,严重侵蚀了司法判决的严肃性,但是,也说明现行的“保外就医”本身存在制度性缺陷。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罗智勇法官在《法治日报》刊发文章,提出要对现行包括“保外就医”在内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实施“微型手术”,即,将暂予监外执行改成“暂停执行”,暂停执行期间不予折抵刑期。这一建议可以视为司法界、理论界审视“纸面服刑”之后的经验、教训总结,这个“微型手术”也命中了我国“保外就医”机制弊端。
如果罪犯在改造期间出现患病以及身体问题可以将其保外就医,但是这一措施也不是说随随便便的,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实施办法的通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外就医: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在全面审查在哈地区各监狱全部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卷宗的基础上,按照书面审查与实地检察相结合的既定措施,10月12日下午,该院检察长李坦阔邀请省监狱管理局政委徐成伟,市司法局、市检察院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哈尔滨监狱、女子监狱、新建监狱等三所监狱监狱长,深入道里区工程、爱建、新华、建国等四个司法所,对部分哈尔滨市籍贯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开展了“三见面”活动。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是刑罚执行人性化的具体表现,是彰显人道精神的一项法律制度。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狱外医治,但也有的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于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