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闫某、耿某多、耿某印3人在同一项目为陈某提供劳务并负责具体的蔬菜种植工作,项目结束后,陈某向闫某、耿某多、耿某印3人分别出具了欠条和保证书,保证于2020年6月底还清拖欠的劳务工资,3人多次催要无果,3人遂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将陈某起诉至灵宝法院,要求支付所欠劳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