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近日,市交通执法支队对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5月曾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形成《安全工作例会记录》,该记录中会议主持人为潘某,培训时间为5月14日。经调查,实际为郑某主持会议,且培训是在5月17日举行。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
东南网漳州8月22日讯(通讯员 陈逸翔 卢长华)2024年 6月13日,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芗城大队执法人员对漳州市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注册出租车闽ET****的驾驶员何某未在该企业安全学习例会签到,为郑某代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