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3日,原告韦某某因咳嗽、头痛前往被告x县x镇x居委会卫生室就诊,经诊断原告为上感发热,医方开具处方输液治疗,在输液三四分钟后,原告出现口唇紫绀、口吐白沫、呼之不应等症状,医方拔针抢救治疗,并拨打120将原告护送至x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
鲁南商报2014年6月11日以《输液两分钟后患者突然休克》为题报道的事件有了新进展,今年7月10日,患者张华珍输液过敏责任认定的终审判决下发,判决书显示给张华珍输液的临沂市郯城县港上三村卫生室负责人樊兰州及所在卫生室,是郯城县港上镇卫生院选任和管理的,因此,由郯城县港上镇卫生院对
被告的护士长张某华碍于医院负责人的直接安排,明知原告未携带医保卡、未挂号的情形下,未按诊疗规范的要求坚持由医生接诊收治,轻信原告陈述的病情症状,根据其原用药情况,采用向病区借用药物的方法,于上午10时40分对正在等候的原告先后输注甘露醇、静脉滴注头孢噻肟钠进行治疗。
原因主要有:a、患者本身机体血管不好,血管脆性大,弹性比较差,全身营养不良及身体免疫力下降, b、护士在穿刺时没有做到一针见血,反复穿刺,损伤血管内壁及周围的组织, c、针头的型号,与所选的穿刺血管不匹配,过大会损伤血管内壁,过小会导致液体输入缓慢受阻, d、所输入药液刺激性比较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马某,男患,65岁,因消化道出血而住院,因病情危重,护士为其置入留置针,入院的第二天,护士为其连接液体时,发现针头堵塞,便下意识的用手反折了滴管上方的输液管,并用力挤压了几次滴管,虽在这种操作下堵塞的针头被通开了,却导致了患者置留置针的一侧肢体肿胀疼痛严重,后
输液仅一分钟就发生过敏反应,患者林志江因此过世。之后,林的家人将南京某医院告上法庭,认为该院在输液前忽视了林对于自己有过敏史的陈述,在发生过敏反应后救治措施不力,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要求该医院赔偿3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