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栾海明在“国际家庭日”即将来临之际,5月1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召开家庭教育指导新闻发布会。会上,山东高院刑一庭副庭长罗莹公布6起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对不履行探望权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案。
一对夫妻因性格不合离异,孩子判给女方抚养,男方享有探望权。因为多次探望不成,男方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女儿却拒绝父亲的探望。近日,经女儿小李申请、抚养人张某确认,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遂裁定中止男子李某的探望。
南都讯记者郭若梅 发自北京 在儿童节将至之际,5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一起离婚判决生效后,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最终法院提出周末在法院探望孩子的方案。北京高院介绍,张某与蒋某离婚后,孩子由蒋某抚养,张某每月可探视两次。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各方仍要承担和享有对子女抚养、教育、关心成长、探望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受法律的保护。
法院审理查明,蔡某、邓某于2007年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13年调解离婚,自愿达成协议:儿子蔡小某由蔡某抚养,邓某每月支付抚育费200元,抚育费从2013年8月份起至儿子年满18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