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一下“暂列金额”:它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价单中暂列并明示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放在那里备用,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人工、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价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等费用。
昨天施工单位成本负责人和我讨论个事,这个epc项目承包合同约定是按现行清单定额组价后下浮6%。为了满足epc合同计价要求,评审清单价没有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没有甲供材料等。施工单位说最后不应该在总价栏编辑公式进行下浮,而应该单价逐项下浮。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以及承包索赔机会少等优点,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审计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在总价合同中出现工程量高估冒算、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更甚有“中标合同价内容”同当时“招标施工图纸内容”严重不符等情况,审计部门也不能核减造价。
施工单位依据概算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标单位的投标预算报价里没有单独能体现出来这400万元暂列金额,也就是没有单独列项,这样就把其他综合单价都提高了,中标后合同约定里也没有提及到约定关于暂列金额的事,中标价8500万元中标了,合同约定固定综合单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