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此前,樊城区牛首镇纪委对该镇民生领域台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了一份可疑材料。材料内容为茶庵村村委会建议镇民政办取消村民袁某的低保户资格,但却没有写明理由,更为蹊跷的是,材料上所盖的公章没有防伪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