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庭不动产权属纠纷审判团队现设团队长1名,审判员1名,法官助理3名,是一支充满活力、奋发向上的队伍。团队主要审理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致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以公正和高效维护司法权威,努力以智慧和耐心促成矛盾化解。
例如未成年时期短暂居住公房,户口也在,但可能被认定为帮助性质的居住,并非系争公房同住人。不过,在我近期接到的居民朋友的咨询中,发现仍存在这样一种道听途说的说法:只要户口报出生,不管有没有居住,都是同住人,都可以拿动迁利益。
公房管理单位将房屋收回,是否合法?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同住配偶户籍不在本市能继续承租吗?常先生是公房原承租人,常先生去世后,其妻虽在本市无常住户籍,但是在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多年,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
标准版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约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这是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公有住宅承租人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