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4年,金先生看到某开发商新开发的某楼盘,宣传广告为“打造森林住宅公园,小区绿化面积达40%”。在宣传资料中也载明小区绿化面积达40%,且各种设施齐全,配有游泳池、网球场等。金先生十分满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并支付了定金5万元。
“被告区市场监管局辩称:厦门市发改委公布的文件显示,该厦漳城际铁路R3线的方案还在研究,尚未批复。开发商在新罗区人流量大的商场超市门口进行宣传,虚假广告造成社会影响大,情节恶劣。调查中,区市场监管局多次限期原告提交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多次通知原告配合调查,但原告仍拒不配合,故
青岛恒翔永基置业有限公司在位于胶州市香港东路与温州路交汇处东南角的恒翔凤凰玫瑰墅商品房项目售楼处门口外广告牌标注“恒翔凤凰玫瑰墅可以直属何必缓冲持证读香小瑞华”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远离闹市喧嚣,尽享静谧人生!回归自然,享受田园风光!水岸名邸,上风上水!东方威尼斯,演绎浪漫风情!这些与事实不符的“美妙”的词语,9月后,在楼盘广告中将集体消失。 2015年上半年可以说是各大地产品牌开发商的“自嗨年”,转型的,换标的,竞争对手转场合作的,好不热闹。
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披露,“盛达景都”三期三区项目属“未售”的住宅房源却标示全部“已售”完,给购房者带来一种认为“房源紧缺”的信息,而导致购房者作出盲目的错误的判断同时也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 戴金花根据广告法第9条的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用途,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表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兰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范晶摄影报道:近期,家住南昌高新区的李先生在火炬七路附近看到龙居雅苑楼盘发布了不少围挡广告,上面不仅有项目名称,还有户型面积等信息。可仔细一了解,该楼盘竟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如此宣传是否会误导市民购房,遂向江南微帮办咨询。
开发商在商品房外墙挂出巨幅广告宣传自家楼盘,有10几层楼高,安装时甚至动用了吊车…近日,天津市民王先生反映,位于天津滨海新区国兴路的景瑞塘沽湾壹号悬挂巨幅广告大肆宣传,有碍市容市貌,质疑开发商此举未经相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