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劳动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伤害的,需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方称:自己名叫黄某某,住在天湖美居小区,今年3月份受余老板雇佣从事铺膜机跟机工作,3月15日当天操作结束拆卸地膜时不慎从机器上滑下摔伤致使右腿小腿骨折至今仍在家休养,期间与老板余某多次就损害赔偿沟通未果,这种情况应当如何维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明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贵州广播电视台-动静新闻】案情孙先生是承揽建筑工程脚手架搭建业务的包工头,2022年承接当地一家建筑工程企业的业务后,就招用其老乡陆某等人一起参与项目工作。2022年11月,陆某在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造成腿骨骨折,被认定工伤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2018年4月,刘扬到西藏某旅游投资开发公司的温泉工地做焊工,双方没有签订相关劳动合同协议。5月15日,刘扬回到老家宜宾住院治疗,共住院16天,医疗费34883.97元,医院建议:卧床休息6-8周,每月到医院复查,禁止从事重体力劳动。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张侨珊 王璇)何先生在华生公司的项目中受伤,随后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经人社局调查核实,何先生是由自然人杨先生个人雇用,在华生公司承包的项目地提供暗挖劳务工作。人社局认为何先生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