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适用优势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9年第11次法官会议纪要)【会议日期】2019年8月19日【主持人】郭修江【出席法官】郭修江、宋楚潇、杨志华、田心则、刘艾涛基本案情本案争议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大墉与花篢交叉路口往花篢方向约200米处西边井
内容摘要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三大类案件,存在案件数量多,纠纷化解难;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土地、山林、水利制度前后历经土地改革、合作化与人民公社化、四固定、林业三定、林业改革等多次变革,历史遗留问题多。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0条第2款关于行政裁决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无需另行立案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确权行政裁决行为涉及款额的确定,从实质化解争议角度出发,认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形下,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变更判决,直接将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判决确认给争议一方。
办理机构: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福建林权争议涉诉调处机制的实证研究----基于35个诉讼案例的数据分析【基于学习交流】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就是完善的所有制结构和明晰的产权关系。而林权管理制度则是林业经济制度的一块基石,也是社会资源产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6月14日,最高法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配套典型案例发布会,《解释》已于2022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9次会议通过,于今日正式发布。
为加强对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导,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森林资源案件受理、林地林木交易、林地承包经营、公益林经营、林业碳汇担保、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等问题予以规范。
6月14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配套典型案例,该批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适用规则的有益探索及经验总结,涉及长江防护林保护、黑土区周边荒山治理、森林火灾防治、绿色金融等多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