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期间,XX有限责任公司未与叶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叶某交纳社会保险。理由:XX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与叶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XX有限责任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叶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020年3月10日,该公司认为小李不符合公司的考核标准,遂口头通知小李从明日起不用到公司上班,小李认为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口头辞退均属于违法行为,便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请求该公司依法向小李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000元,合计70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依法支持了小李的全部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