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郯城县泉源某某村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称,2009年2月16日,原告某某村与被告宋某某就集体所有的空闲地承包一事达成一致,双方订立书面《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某某村西南,水泥公路南边空闲地承包给宋某某植树使用,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费为每亩每年40元;转让人:宋某某 宋甲某 接收人:王某某 证明人:宋乙某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本期,我们分享全国政协社法委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在群内的发言内容——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何以形成?吕忠梅。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一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3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制度,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可以分离,由不同的主体行使。
这就需要结合不同地区开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工作面临的现实困境,不断完善配套的政策体系,从服务完善、激励保障和产业扶植等方面,健全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农地融资保障体系、农业产业扶植体系、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具体而言,农村耕地的承包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按人承包;二是按劳力承包;三是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完善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制度政策,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继续深化农村改革。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民法典物权吸收了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规定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这是根据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对民法典进行的“创造”,是具有最鲜明中国特色的土地权属制度,其目的在于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既保留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创设土地经营权,使农村土地可以进行流转,让农民能够从土地中获得财产性收入。
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15日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山东不断深化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用活、用好土地经营权,通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让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实现有机衔接,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当前农村集体土地“三权”是分置的,第一种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第二种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权;第三种是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权,依承包权人的意愿,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依法流转。
导读:自今年5月1日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正式实行。目的是确保农民承包土地的本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承包土地农民的合法利益!这对农民有哪些好处?“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自古以来皆如是!因为农民有了土地,那就等于有了生活的饭碗。因为土地能生产粮食,能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
近期,《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以中英文版出版,面向海内外发行。这本书是全面系统反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权威著作,对于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