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院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关于上诉人要求调取对方银行流水、所有银行的定期存款的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法院的调取证据的情形,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的是调查权,而非侦查权,上诉人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和线索,却要求法院调取对方名下可能存在的所有银行卡和存单,为其主张尽可能的全面搜集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宗旨要义,故对该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