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借条、收据、借款合同对借款关系的成立都具有很强的证明力。正因如此,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一旦被告人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法院还要综合考虑借款数额的多少、交付细节、出借人是否有经济能力、交易习惯等事实因素,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
此外,建宁公司在原审中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向薛和荣借款时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薛和荣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由高利转贷给建宁公司,以及建宁公司也未对一审法院认定《借贷协议》的效力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原审对建宁公司调取相关证据的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是否存在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此未予审查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可以进入再审的事由,而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事实的存在,故其此项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原告公司未与被告公司签订任何借款合同。确认法人间的借贷关系需基于款项交付和借贷合意。故在法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若双方对借贷事实无争议,且出借人无法合理解释诉讼原因,则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争议焦点】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高发,借贷资金来源多样,其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贷占绝对比重。12月6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梳理了相关典型案例,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自觉规范借贷行为。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能赚利息吗?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事实认定的指导意见合集2024年11月修订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 〕 17 号)01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