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的产权没有明确界定,根据《民法典》的第二百七十五条,小区内的车位和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售出、附赠、出租的方式决定。可以看出,地下车库产权的主动权归开发商所有。地下车库的产权由业主和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共同商定,合同中没有明确商定的话地下车库则归业主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原则性规定,区分车位类别界定其法律性质和产权归属,地面车位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地下人防车位本质属性为国家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享有用益物权。
某公司在出售开发的商品房时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九条第三项对地上车位、地下车位的权属进行了约定:“该房屋所在项目有地上车位、地下车位等,均没有列入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房屋的分摊面积范围内,也不是影响该房屋价格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