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记者 段伟朵 都说谈钱伤感情,但一段感情结束后,依然有人选择用钱来“收尾”,似乎感情也可以称称斤两。然而,感情中的经济往来,很多时候未必可以“货”款相抵,收讫两清。一方以补偿为由索要分手费,属于理所当然的赠予还是“无理取闹”的敲诈?
一对同居情侣,相处不到一年就闹分手,女方不甘心白白付出后却被“甩”,于是索要5万元“分手费”,并要男友写下了欠条。男方在支付2万元后,不愿支付剩下的钱。可前女友不依不饶,跑到了男方单位大吵大闹,甚至扬言,要拿着欠条到法院起诉。这尴尬的分手费到底该不该要,受不受法律保护呢?
在阅读此文之前,麻烦您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您带来更多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送心]如果给你一个机会,让你花三万块钱,买下一个19岁女孩子两年的青春,你会愿意么?而当时买下这个女孩两年青春的男性,现在幸福么?
昔日恋人分手后,签订协议约定不再联系,否则支付违约金,这种“分手协议”有效吗?基本案情熊某与柏某于2018年1月相识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共同生育子女。后双方因同居期间的生活费支付和债务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最终分手。
倾诉人:玺晨(化名)整理者:天使我承认当初我喜欢莉莉,最大的原因是她年轻漂亮,带出去倍有面子在。所以疯狂的追求她,直到她成为我的女朋友,可是相处以后,我发现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特别是在我出差的时候,我发现莉莉和前男友纠缠不清,我就下定决心分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