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外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境外自然人虽为外籍,但确系境内公司的隐名股东,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取回股权,且新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已取消了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对外方与中方自然人合资的限制,该外籍“隐名股东”变更为境
股权代持,亦称委托持股,在一些情境下,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名义股东不配合实际出资人办理股份变更工商登记,或侵害实际出资人分红权、经营管理权,亦或私自转让、质押股权等,故实际出资人需主张名义股东返还股权,确认股东资格即隐名股东显名。
张三和王五两个人准备创业,成立一家广告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张三出资80万,王五出资20万,为了更好的完成公司设立事宜,两个人签署了公司章程,章程签约后,朋友说你们最好再签约一份股东出资协议书,两个人问什么是出资协议书,为什么要签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