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由于各种原因,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而离婚后如何抚养教育子女成了很多离异夫妻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离婚后,法院判决一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而另一方却想方设法阻止探望权行使,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近期,新平县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南海网9月18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叶)离婚后,父母面对子女的抚养及探望等问题很容易产生纠纷,有人认为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就可以不让其探望孩子;有人认为不让探望孩子,就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被拒绝探望孩子的,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
原告于某与被告郭某于2015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11月生育女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子女抚养及探望方式:婚生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到女儿年满18周岁。男方可随时探望女儿。”
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也是维系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当父母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探视权受阻,能否因此拒付孩子的抚养费?下面,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件来了解一下。案情回顾王某和杨某因感情破裂诉至望都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女儿跟随杨某生活,王某依法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