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不求人,比律师咨询更专业的裁判观点,欢迎关注备用。2019年3月14日,被告天马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程明均代表丰润公司作为乙方,劳务班组及材料供货商作为丙方签订了《协议书》,“一、天马投资有限公司:1、乙方施工的原银河星辰项目1、2号楼工程中所欠丙方的劳务费、保证金、土方挖运费、周转材料使用费及工程材料款由甲方在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范围内进行代付;
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其雇佣的农民工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农民工作为受承包人雇佣从事施工劳务的人员,并非上述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故其不具备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农民工以该规定为由请求工程项目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自从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后,好像各大建筑行业的企业都乱了,为了防止被分包单位坑,不论什么类型的分包的人都归到农民工范畴,无形中增加了很多原本不需要又或者是正常理解不应算为农民工的人的工资代付工作。
■讨薪维权行动兰州晚报“讨薪维权行动”开始以来,4286666热线热度不减,每天有十几条反映欠薪问题的电话打进来。记者梳理发现,关于发包、转包、挂靠等的投诉较为突出。很多企业将工资发给了名义上是班组长实际却是包工头的人,而个别包工头“玩失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甚至还有逃匿行为。
建筑工地往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后,再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为了规避住建部门的行业监管,往往个人借用劳务分包公司名义进行劳务分包,然后以劳务分包公司名义与班组长签订承包合同,班组长再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律师解答:实际施工人就是在违法情形中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判断某一主体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严格审查“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此时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已经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