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将受损车辆残值,纳入维修成本,以维修费用高于事故发生前实际价值,违反“财产保险不得获利”为由拒绝理赔,那么车辆损失应如何认定?能否获赔呢?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闫某驾驶货车与李某甲驾驶的李某乙名下小型客车相撞,经认定,闫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负次要责任,闫某的货车在丙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在丁财险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
发生车祸导致车辆受损严重,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维修费用高于市场价值为由拒绝全额赔偿……近日,陆良县人民法院三岔河中心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情简介2023年3月,王某雪驾驶机动车行至吉祥街路口时,与王某民所驾的机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均受损的交通事故。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员数量逐年攀升。近几年,每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达20多万起。事故发生后,车辆损失的认定一直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焦点之一。如何依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公司的行为,是金融法官的重要职责。
此前,南京万某的小轿车被一辆客车撞了,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评估,万某的车损为12.6万元,实际产生的维修费用也为12.6万元。据了解,万某在事发前1个月对车进行了投保,车损险显示车的实际价值为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