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小力,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 县 乡村22号,身份证号35。判决内容如下:严小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小力支付货款10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严小洪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