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法律关系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基本案情】1994年,40岁的白某(女)将刚出生的外甥(杨某)抱回家中抚养,并将外甥的户口落至其名下,但一直未办理收养手续。后杨某在白某和丈夫的精心抚育下长大成人、结婚成家。杨某成家后,与白某、白某丈夫的关系一直不融洽,在白某的丈夫去世后,白某和杨某的关系进一步僵化。
【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关系可协议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张瑞雪法官总结,关于收养登记的问题,大多数时候都由民政部门答疑或解决,但是最终走向民事诉讼的,则主要是涉及继承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中主要是涉及养子女继承权问题,婚姻家庭纠纷中则是涉及养子女的抚养问题或者是解除收养关系等几类。”
#我要上头条# #江苏# #养子# #南京# 江苏的张某夫妇多年前收养了连襟之子小张。40余年过去,张某夫妇抚养小张长大成人,但双方因赡养、财产管理、房屋归属等问题意见不一,矛盾逐步激化。经社区多次调解无效后,年逾8旬的张某夫妇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解答:解除收养关系,分为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两种方式。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确实需要解除收养协议,但不能协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受理案件的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