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襄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襄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24年1月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发出通知,提醒报送、公示本部门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年度报告。
保护消费者“安宁权”《消保条例》第二十四条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
经营者信息要明示《消保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禁止“刷单炒信”《消保条例》第九条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在2023年度的主要成果是:传达和落实市法学会的各项指示,并在精心筹备之后,顺利于2月21日完成“东方法学大讲堂”的直播录制工作;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研究会组织召开以“信息时代消费者保护的趋势、挑战和应对”为主题的年会,就消费者权益保
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宣传、阐释、普及消费维权法律法规,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科学消费信心,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托中国消费者报社,面向广大消费者开展以“提振消费信心,营造放心环境”为主题的消费维权法律法规竞赛活动。
央广网北京5月27日消息 5月27日,中消协在京发布《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3)》(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全面总结了202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立法、行政、司法以及社会各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绩。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天(3月8日)发布《2022年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报告》显示,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构建经历了由刑事规制到民事规制、由原则性规定到具体规则的发展过程。
当前,消费者对商品品质和性价比的追求愈发显著,根据京东消费及产业发展研究院的数据显示,76%的消费者青睐具有高性价比的产品,64%的消费者倾向选购自身实际需要的产品,这表明消费者在购物决策时,更加注重商品的性价比、品质、价格。
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当天,信也科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2023年度报告》(下称《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简称“消保”)。该报告为信也科技消保委员会成立后首份公开披露的消保工作年度总结。《报告》显示,信也科技通过智能反诈技术矩阵,全年累计保护用户及机构免受损失近5.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恍然间,40年的风雨历程悄然而过。这40年里,我国消费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组织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